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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普法|企业单方面要求待岗合法吗?待岗工资怎么发?公司通知回家待岗怎么办?(一次性讲清楚待岗问题)引言 受整个大环境影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业务停滞等情况,会采取待岗、放长假以及换工作地点等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迫使员工因无法接受较低的工资待遇而选择主动离职。这种为了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恶意待岗”常让“打工人”苦不堪言,本文将以劳动者的角度对企业违法强行安排员工待岗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02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一般认为在“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这种情况下,也即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安排员工待岗,无需征得员工同意。 常见的待岗法定情形: 常见的待岗法定情形 1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 用人单位受到自然灾害、政府管控等不可抗力影响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暂时产生部分富余人员的 4 项目结束又没有新的项目安排原有劳动者工作的 5 基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的 6 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没有工作岗位可安排的。 03 常见的违法待岗情形 1 一边让员工待岗,一边招聘新员工 2 以业务萎缩、经营不善等为由,但无法证明工作量萎缩或仍在正常经营 3 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业绩差为由,这通常是违法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4 以严重违纪为由安排待岗 5 以单位组织竞聘,劳动者落聘为由,除非竞聘制度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并与员工协商一致 6 以“单位裁员过程中无工作岗位”为理由 04 待岗期间工资如何发? 现有的关于待岗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规定最全面的还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支付全额工资;如果待岗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员工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各省市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值得提醒的是,待岗期间,企业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般情况下,企业还应承担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在北京、安徽、上海等地,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额外支付。 05 待岗期间需要考勤打卡吗? 待岗并未解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主流观点认为员工仍然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公司制度里明确要求待岗期间需要打卡的话,员工仍应遵守相关考勤制度。 06 员工遇到恶意待岗,如何维权? 1、如果公司只是口头通知待岗,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可以让公司出具盖章的正式通知; 2、公司让签署与待岗的相关文件,不签;另外第一时间书面或者可留痕(微信)的方式向公司表达不同意待岗的异议书,以及提出要求提供返岗的劳动条件等,要求公司立即恢复原岗位和薪酬; 3、按时上下班,正常考勤,如果没办法考勤,及时录像取证; 4、劳动者可以收集公司书面的待岗通知/决定/安排,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反映待岗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收集完证据后,如果劳动者想离职,最好是等到发放降低的待岗工资或者未发放工资后,再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提出补足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主张; 5、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提出劳动仲裁。 07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建工公司通知陈某待岗。陈某多次表示不同意待岗,但公司仍未向陈某提供劳动条件。2023年5月16日,陈某以公司单方决定其待岗违法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某建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因陈某自身原因需要待岗的情形,亦未与陈某就待岗安排达成一致,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某建工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安排待岗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如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等情形。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亦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违法,并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在作出待岗决定前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合法性评估,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待岗安排作为变相裁员或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备注:本案例来自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8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建工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08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